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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全市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20-12-30 10:33:03 作者:佚名 点击: 字体:

  为加强全市性宗教团体之间的学习交流和团结协作,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进一步推进宗教中国化进程,经各全市性宗教团体协商同意,建立全市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理论、方针和政策;(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三)研究部署宗教重点工作;

  (四)交流互鉴各宗教和全市性宗教团体的工作经验;(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在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和行动,对涉及宗教关系的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六)处理其他需要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协商的事项。

  二、成员单位

  东莞市佛教协会、东莞市伊斯兰教协会、东莞市天主教爱国会、东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东莞市基督教协会。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设轮值主席、轮值秘书长,原则上按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顺序依次轮流担任,轮值主席负责牵头组织承办联席会议等活动,轮值秘书长协助轮值主席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市委统战部宗教工作科和民族工作科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全市性宗教团体承办好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由各成员单位明确秘书长 (总干事)作为秘书处成员,在轮值秘书长的统筹协调下,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的会议、活动的方案制定、议题统筹、事务安排、组织协调、文稿起草、纪要整理、成果落实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联席会议的会议、活动由担任轮值主席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负责人主持;联席会议的会议、活动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担任轮值主席的成员单位负担。

  (四)联席会议的会议、活动参加人员主要包括: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驻会负责人、秘书长(总干事),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并给予指导,市委统战部宗教工作科和民族工作科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五)联席会议的会议、活动的议题、形式、时间、地点由担任轮值主席的成员单位一般至少提前30天提出,报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后临时召开。

  四、工作要求

  (一)要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以及有关决定、声明、倡议等成果,经各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后由轮值主席所在成员单位报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定,然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和抄送东莞市委统战部和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将会议纪要、决定、声明、倡议等精神传达到全体班子成员。

  (二)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互通信息、共享数据。联席会议的轮值秘书长之间要做好沟通衔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轮值秘书长要负责统筹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每次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的会议、活动上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要认真做好联席会议的资料归档。每次联席会议的资料归档由轮值主席所在成员单位分类整理后送东莞市佛教协会办公室统一归档。

  五、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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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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