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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佛教积极作用,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东莞市佛教协会会长 了空法师

时间:2015-12-28 15:58:20 作者:了空法师 点击: 字体:

对于中国人来说,流传最广,影响最深刻的宗教无疑是佛教。当前,与深刻变革的我国社会一样,佛教生态也正处于激荡的发展变化当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前所未有,佛教乱象,光怪陆离,正邪交争,层出不穷。当真是末法时代,众生三毒心炽盛是。然,心正,则正法现前;反之,心邪,则魔法现前。依佛陀教诲奉行,就是正法;随顺自身业力,就是魔法。如何作为,全在我们自身。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国家的宗教政策非常明确,就是要求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在法治化的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我们佛教界人士应如何作为,方能适应浩浩荡荡的新潮流呢?结合目前佛教内的一些实际情况,从本人自身的体会出发,认为我们要加强自律,主动作为,发挥佛教积极作用,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尽一个爱国爱教的佛教徒的责任与担当。着力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树立法律意识

在很多人的眼中,佛教应该与世俗无关,既然僧尼们号称“出家人”,那么,他们就理所应当是看破红尘、四大皆空、清心寡欲;理所应当遁匿进深山之中,不问世事,潜心苦修。实际上,一个出家人也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因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并没有出国法之家,出家人仍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戒律是佛门弟子必须遵守的基本信条。法律是普通公民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合格的佛教徒,必先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佛陀教育我们,要以戒为师。同时,佛教也教育我们,佛法不离世间,佛法要遵从国法。在《梵网经》中,佛祖教导弟子的第一件事,就是遵守国法,“不做国贼”、“不谤国主”。因此,对于我们这些佛弟子而言,要严持戒律勤修佛法,坚定信念遵守国法,将修学佛法与遵守国法结合起来,做到爱国与爱教的有机统一。

这就要求要努力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塑造自愿守法的信念。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精神——公平、正义、效率,与佛法是相通的,持戒与守法并行不悖,要将法治精神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坚持做到“不违法犯罪”。这是遵守国家法律的最低程度,也是戒律要求的起码底线。

其次,尊重必须守法的机缘。佛教讲机缘,告诉我们:每一个个体生命都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与他人、与社会相互依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持戒修行时,要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用慧眼观世界,了解历史,了解国情,尊重国情,了解和遵守世间的法律,明了事物的根本实质和真实面貌。对于我们僧人而言,最基本层面的要求就是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这是不可商量的,这里边没有“法外之宗教”,也没有“法外之教徒”,更没有“特殊之公民”。

其三,培养自觉守法的意识。遵守国法体现了爱国,遵守佛法体现了爱教。尊奉国法佛法,是出家僧人爱国爱教的具体体现。佛陀教育我们,爱国是爱教的基础,爱教必先爱国。遵守国法是弘扬佛法的前提,弘扬佛法必先遵守国法。因此,爱国与爱教有机统一,遵守国法与遵守佛法有机统一。我们要不为外界“是非”所迷,不做非分“非缘”之想,把我们体悟的佛法展现出来,利国利民,普渡众生。

二、自觉养成依法习惯

作为三宝之一,我们僧人受大众供养,在信众心目中,我们是人天师表。不客气地说,久而久之,很容易产生自高我慢的心态。那种高高在上、超然物外、似乎不食人间烟火、天马行空、独来独往、唯我独尊的错误心态要不得。要摈弃那种“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的散漫和不羁,代之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踏实和严谨。这是我们养成自觉遵守法律良好习惯的必然要求。

其实,佛教中蕴含着人类社会最古老、最纯粹的法治思想。佛教“四法界”第一就是“理法界”,要求做到“理无碍”,为达到此目的必须首先要“正知见”,也就是要正确地认识客观真理。正是在此基础上,佛教制定了严格的戒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律法之一。佛教“四法依”更是从理论的高度概括了人们持守律法的原则:一、“依法不依人”。强调“不将佛法做人情”,要法治不要人治;二、“依了义不依不了义”,要求正确处理局部、临时与全面、根本之间的关系;三、“依义不依语”。要求正确理解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涵,不要片面地理解、断章取义甚至故意曲解语言的真实意义,不搞文字游戏,以充分达成思想上的共识;四、“依智不依识”。强调尊重客观事实和规律,不可以心怀诡诈,戴着有色眼镜观察问题。“四法依”充分展现了佛教法治思想的灿烂光辉。我们修学者要把“四法依”这古老的佛教法治思想与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相参相融,将之融入到信仰实践和宗教生活中去,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依法习惯。如果是这样,那些僧人上访、网上炒作等“非典型佛教乱象”将会逐渐消减。于佛门清净而言,则无疑是幸事。

三、提升寺院法治水平

寺院是佛、法、僧三宝住世的主要载体,自古以来,以寺养僧、以僧养寺是传统模式。在一般人心目中,寺院就代表了佛教。所以说,佛教的法制化建设,最根本、最基本、最主要、最重要的体现,应该是寺院管理的法治化。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宗教事务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初步形成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在这当中,随着《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认证备案制度》、《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一系列法规的贯彻实施,寺院管理的法治化也实现了长足进步。但与政策要求和现实需求相比,寺院管理还有许多短板有待补强:

一是,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特别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要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寺庙财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用途,公开收支,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信教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近来出现许多有关寺院的争议话题,无一例外都把寺院财务作为重点攻击对象,谁也说不清楚。如果能将寺院财务嗮在阳光下,那么鬼域阴霾自然消散;二是,建立寺院财产监察人制度,强化对寺院财产使用的内部监督,提升寺院依法依规自我管理能力。同时,赋予上级主管机关一系列主动权限,变目前的主管机关对寺院财产的消极性、被动性监督为积极性、主动性监督。课予寺院负责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寺院财产相关信息的义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弥补政府监督之不足;三是,加强佛教协会的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职能,做好政府行政改革中行业管理权责下放的承接;五是,积极协助政府宗教部门开展宗教执法,坚决制止乱建寺庙和各种借佛敛财行为;五是,发挥政府管理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三方面的积极性,逐步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落实佛教教职人员权益及社会保障。

四、助推信众普法工作

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广大佛教信众的参与,而作为佛教僧人,领众熏修、弘法度众是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做好广大佛教信众的工作既是我们的本身职责,也是我们的一大工作优势。

在今年中国佛教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佛教教职人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讲经弘法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引导信教群众树立遵纪守法意识,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这就为我们佛教界人士如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道路,提出了任务,那就是要发挥我们僧人联系佛教信众的自身优势,引领信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推动普法工作具足成效。

一是,正人先正己。僧人自己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法,严格守法,善于用法,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布道中,把法律规定体现在宗教活动中,做好遵纪守法的模范,时时处处依法办事,大事小事规范有致,坚决不做与法(包括佛法与国法)有碍的事情,这样才能德行服众、为人师表,发挥引领信众的作用;二是,要主动发挥寺院常住的带头作用,经常行地组织信众讲经说法,既要讲佛法,也要讲国法,利用佛教的教规教义,诠释国家的法律法规,寓国法于佛法,以佛法辅国法,使大家入耳、入心,种下守法的善根种子;三是,要利用好寺院的场地和空间,通过宣传栏、墙壁、横幅、电子屏、影视等形式,宣传佛法和国法,明晰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潜移默化影响信众;四是,在诸多佛教活动特别是大型佛教活动中,多讲普法开示,用佛教群众听得懂、易于接受的方式宣讲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他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进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伦理建设,牢固树立“一个佛教徒必先是一个好公民”的观念;五是,在与信众交往中,要善于用佛法做引导,教导他们遇到争议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律,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遵循法律途径达到诉求目标。而不是求助于邪魔外道,反而受违法乱纪之害。导人向善,循循善诱,贵在持之以恒。这些工作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做,定能集腋成裘,聚沙成塔。

佛法与国法其本质都是为国家、为人民大众服务,“不依国法,则佛事难立”,这是佛教历代高僧大德所倡导和遵循的,也是我辈今天所应继承和弘扬的。“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慈与众生乐,悲拨众生苦,一切无量的付出都是无条件的,不需要任何回报和称颂。“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努力从我做起,发挥佛教积极作用,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汇聚正能量,共筑中国梦,这是新时期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与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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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了空法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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