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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认识和理解“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实然、应然

试论法律的应然、实然与佛教戒律之关系

时间:2015-12-28 16:31:52 作者:东莞市黄旗观音古寺方丈 释自度guanyingusi@sohu.com 点击: 字体:

关键词:国有国法,教有教规,立法有经过伦理论证的。实证法与自然法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法无禁止即可行是法律实际存在的问题;在道德上有善法和恶法之说,善恶是有阶级性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问人不如问己,佛教戒律、清规章制是菩提心摄持下的善法,是和谐群我,觉悟生命品质意志的愿力和定力。

一、依法是以国法为本、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深化认识和道路自信;

二、国有国法,教有教规,爱国爱教是我们生活的源泉和准则;

三、法律防范犯罪于已然,佛法防范犯罪于未然。

四、相较于世法,佛教戒律更富涵宗教的使命感与如来利生的慈悲。

五、佛教戒律既单纯而又广大的不可思议处。

六、克服精神主体被边缘化的倾向,以“识心达本”之智境依法建设宗教特区。(依法办教)


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出了四项要求,即“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行政,宗教界要在法制框架内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行为,并要求宗教界人士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今年是全国宗教工作系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研讨“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这一主题,是我们既做好公民,又做好教徒,维护合法,抵制非法,深化对“国法与教规关系”的认识与理解,

一、依法是以国法为本、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深化认识和道路自信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宗教工作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调整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确保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可以说,法律和宗教是维系推动社会发展与和谐的历史经验总结,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第一,应该以国法为本,始终不应该离开法律、偏离法治的轨道。第二,在立法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重视宗法教规独特的仪式仪轨、记忆文化习俗。宗教活动以其悠久的历史传承、多样的建筑格局与形态、丰富的经典文籍表现出精神追求,从而成为了具有深刻文化内涵和组织、信仰与实践的文明集合体。自改革开放经30多年来的大力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使之成为积极提供发挥宗教正面社会功能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平台,成为有效利用宗教活动当中对社会发展、生态保护、道德塑造和文化进步有益的因素,成为新时期凝聚人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民主文明,实现 “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要体现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保障宗教活动顺利开展与宗教财产的合理利用,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既是尊重文化多元的文明体现,也是推进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切实保护宗教界的合法诉求和必然。第三,严格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不仅是立法上要体现这一精神,执法的时候也要体现这一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一个国家内部是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的实行带有比较大的强制性、外在性。而宗教的实践则主要凭借道德素养、宗教信仰的驱动,带有一定的自觉性、内在性,但在宗教发展的某些特定时刻,也有外在性的属性。法律主要涉及到的是人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这样的问题,而宗教相对来说更加看重的是信仰。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第36条为引领,《宗教事务条例》为基础,以众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宗教法规体系,宗教法规体系的渐次形成不仅是我国长期宗教立法实践的必然产物,也体现了国家在宗教领域实行依法治国、以法律手段取代单一政策手段管理宗教事务的坚定决心,是党的历来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表现。

二、国有国法、教有教规、爱国爱教是我们生活的源泉和准则

宗教和法律有着天然的历史渊源,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追求着很高尚的理念,就是要回到人性,尊重每个人,建立和谐,使得社会充满幸福,两者有着很多共同的价值。宗教的法治化,对整个法治国家的进程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当今社会,宗教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越来越发挥出巨大的社会结构整合功能。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一直是我们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认识。在我国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中,宗教活动该如何由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社会治理手段调控;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是单纯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还是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这些问题逐一凸显,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和思考。事实也证明,即使法律缺位,如果行政力量运用合理,也能够解决绝大多数新老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现在就拥有一部完善的《宗教法》,如果政府部门在运用时思路错误、方式不当,仍然无法发挥优秀的法律应有的效果。有法或没有法只是一个形式,根本目的不是立法本身,而是怎样使宗教团体、信教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他们的权利。

法律有: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实际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宗教人口众多、宗教历史悠久,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影响普通民众对国家、政治制度、民族种族的身份认同,事关维护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以及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变量。面对我国当前特殊而复杂的宗教形势,在法治的轨道上促进宗教事业的发展是必然要求、必由之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国内外宗教问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各种挑战,认真总结中国宗教管理及利用宗教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综合经验;理性概括出中国处理宗教问题以及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中国化方向。宗教极其宗法教规的规范规则,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使然,爱国爱教、庄严国土,是我们生活的源泉和准则,在这里我们都要看到做到而不失掉这个准则。

宗教作为社会运转的子系统,在产生和具有一系列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有更多的人选择信仰宗教,宗教信徒数量出现了持续增长的势头,但各教情况不一。我国宗教的多元化发展和教派分化倾向还将进一步显现,传统宗教(佛教曾有三里五店各有家风的说法)中低层次的信仰占据大半,信仰中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突出,甚至具有相当的盲目性。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及其世俗化因素与宗教组织及其活动之间发生交互式作用,相应地滋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人心比较浮躁,发生在极少数人或者极个别人身上的信仰淡薄、借教敛财、争名逐利、自我吹嘘、弄虚作假,严重侵蚀宗教的肌体;甚至还有个别的宗教教职人员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极大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使得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传统管理方式和法律化努力遭遇挑战,对社会和谐稳定非常不利。

问人不如问己。善恶是有阶级性的,学佛是菩提心摄持下的善法,以出离轮回为上策,即便此生不能出离,但已种了菩提种子,将来必有成熟的时候。佛教的教规教义,戒是愿力和定力,加上努力,才会有成就。佛教讲的祈福就是重建美满人生的落实,因为人的根器就是断恶修善、改造命运、心想事成的喜好、接受程度。佛陀说过:在漫长的轮回中,我们为逝去亲人所流过的眼泪,加起来比四大洋的海水还要多,因此轮回并没什么值得留恋的。中国化方向的佛教法发展主线就是顺应中国社会的环境,作出适应中国化逐渐变化的过程。主要体现在静态描述、动态发展中的法制理念和立法形式上的中国化:1、僧侣犯罪的忏悔刑罚观念;2、僧团管理的民主理念,3、寺院经济发展中形成的资本观念、勤劳节俭和慈善布施的理念;4、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观。用历史轴表述的横轴是:佛教发展的外部力量,包括几种社会的博弈力量,即:政治权力、宗教权力、文化权力。历史轴的纵轴便是佛教自身分为三个时期的成长道路,即:移植嫁接时期、中国化时期和稳定发展时期。

三、法律防范犯罪于已然,佛法防范犯罪于未然。

法律是什么? 简单地说,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现代法学家对法律的定义为:(法律者以保障群众安宁,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并透过国家公共权力而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规范),这是现代人对法律的理解。佛教戒律传入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僧团的清静和乐,以达到究竟解脱的目的。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后,祖师大德因应时代的需要而制定丛林清规,于是戒律与中国化的丛林清规,便架构出中国佛教僧团的生活规范和法律制度。若与世界法律相比,犯法律上的非告诉乃论,像杀生、伤害、偷盗、侵占、欺诈、贪污、贩毒等,也是触犯五戒的行为。法律的三读立法,就如同佛门的三番羯磨。在法律上,犯罪行为人只要有悔意,就可以视情况予以酌量减刑;佛门认为罪业透过诚心发露忏悔,便可以获得清净,更符合更生保护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会有罪;在佛门则只要有了犯意,就属于犯戒。佛门的戒律很注重人性,世间的法律会有不公平、冤狱,或顶罪等疏漏,但因果则不会有疏漏和侥幸。所以说:“法律防范犯罪于已然,佛法防范犯罪于未然”。

四、相较于世法,佛教戒律更富涵宗教的使命感与如来利生的慈悲

世间法律的定义,自古以来就有多种说法,如:神意、自然、正义、强者、历史等。承袭自西方的[大陆法系],相较于中国传统的法制,从传说的《禹刑》三千条,到周公的制礼,李悝制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而后《秦律》、《汉九章律》、《晋泰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历时四千余年,大抵用在维持专制权力、统治阶级和刑罚,但现代法律以人为本,重视人民的权力义务,显然是较民主的立法。佛教戒律的定义:戒,是自发心的遵守一切戒条;律,则含有他律规范之意,是为维持教团秩序而制定的规律条文及惩罚规定,包含一切的律仪。佛教传到东土之后,除了奉行六和僧团之外,更因(马祖创丛林,百丈立清规),而产生具有中国色彩的《丛林清规》,我们可以从佛教的制戒因缘、制戒的目的、戒律的重要性以及戒律的种类,能够看出在佛教僧团最初成立的十二年,佛陀只为弟子制定出了教授波罗提木叉,即:(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尽,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律裁制戒有十种利益: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稳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此十种利益,前九种以法摄僧,是保证僧团清净和乐的方便,最后的(正法久住)才是佛陀制律的最究竟目的,因为(佛法弘扬本在僧)。相较于世法之为伸张正义和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佛教戒律的制定,更富涵宗教的使命感与如来利生的慈悲。佛弟子以佛陀的智慧和圆满人格为依归,服膺真理,肯定本具的平等佛性,这是不共世间法的。戒律不仅被奉为经、律、论三藏之一,更是戒、定、慧三学之一,依之而学,能达到究竟解脱。戒律的种类,有在家的三归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出家的沙弥及沙弥尼戒、式叉摩那(近事女)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及菩萨戒。就其层次与内涵来看,因在家与出家的受持不同而有不同。就具足戒的最行分,说五篇七聚;就戒条分析法,说四科:即戒法、戒体、戒行、戒相,每一条戒律皆具足四科;在戒相之中,又各有开、遮、持、犯的分别,做为清净受持的标准。世间的法律,随顺着时代和需要,也是有增订、废除,种类不胜枚举,以现代法律为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事发、诉讼法、公法、私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条约、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和不成文法;因地区、时代的不同发展也有殊异,如中华法系、日本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五、佛教戒律既单纯而又广大的不可思议处

佛子皈依佛陀,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说明佛教的戒律不仅消极的禁止做一切的恶事(止持),更积极的规范行一切的善事(作持),净化自己,利益他人,就是当作而不为者也是犯戒。这是佛教戒律既单纯又广大的不可思议处。佛教戒律的精神是慈心不犯,是以法摄众,是因果不爽,是惭悔清净,重视戒和同修,以身体力行来体现真理,庄严戒律。佛法讲四依法,即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世间行政机关遵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法官审判是享有(自由心证)的司法独立;英美法庭有(衡平原则)的妥协正义;佛教则注重(依法不依人)的尚法精神。 

佛教讲的诸法无我,就是讲的没有一个主宰。有人说“和尚打伞,无髪无天”,这个天是“天有多高,地有多厚的天”。而佛法的“法”是任持自性,轨生物解,轨持自性生法界:即四圣六凡(佛、菩萨、罗汉、辟支佛、天、人、阿修罗、地狱、饿鬼、畜牲)界。这里没有上帝,没有天主,亦没有强权老祖宗,唯有业果自在的法。

佛法与国法。佛陀告诉持戒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说:(优婆离,国法的合理不合理,那是人民与政府的事,假使犯了法,在没有宣判无罪前,僧团不可以接受他出家。)这是佛陀对国法的尊重,因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并未出国法之家,仍然受到国法的规范。佛法与世法有时是不免相左的,究竟何者较为殊胜呢?有些行为从世俗上面看是恶事,可是从佛法上推敲却是善事,并能杜绝犯罪于永远。世法毕竟是人所制定的刻板条文,未必能切合实际的需要,而适时维护人民的权利。

六、克服精神主体被边缘化的倾向,以“识心达本”之智境依法建设宗教特区。(依法办教)

很多人认为,佛教已经不是纯粹的外来文化,而是我国民族中的宗教信仰的主体。所谓主体性,对于佛教来说,就是佛教的核心理念及真正精神,就是真正能体现出佛教不同于其它哲学、宗教、文化等的鲜明特色,这些鲜明的特色所具有的价值和能发挥的作用,是其它任何哲学、宗教、文化等所不能取代的。比如佛教的缘起论(世界观)、因果律(善恶观)、解脱论(生命观)等核心理念,是与其它宗教所不共的。佛教的清静法,教人从根本上使心灵得到安宁、调和人心、统摄人心,这应是对治我国现代社会百病,建设和谐社会的下手处。从运动变化的视角看中国的改革开放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当务之急是需要大众拥有平稳的心态和较强的承受力,在这方面,佛教有不可让度的则任。佛教在中国的群众基础最好,人们接受或不自觉地用因果因缘等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生活和行动,都是潜在的信众。

“识心”是如何找心、安心、用心,凭心而论,讲本心话。“识心达本”是佛教教导人们用超然无碍的方式观察内心世界,启发人类怎样开发内在伦理、道德的本源,教示人类怎样陶冶、培养自我禅定及如何获证智慧、证悟无上菩提,指导人们内观万法之本,离恶修善,纯洁自我意识。

以探讨、发现人类的内心世界,智力意识世界,伦理、精神和心灵为目的,佛教涉及到人类整体精神及心灵上的整顿、训练,对人类生活提出了价值标准及指导原则。人是社会错综复杂冲突的交织点、集中点,是各种冲突终极的载体和始终。因而,人的心灵时刻面临着形形色色的冲突而需要做出回应和化解,以求心灵的协调、平衡、和谐,以免心灵的阻塞、不通、病变。和合的建构出走出各种矛盾困境,直面合法性问题,建构中国的自己的哲学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各地出现了一股“寺庙重建”的热潮。针对此一现象,大量学者分别从政治思想、旅游经济、宗教文化等角度加以了讨论。与此同时,许多社会学、人类学学者也从地方传统、社会记忆、文化资本、国家权力等方面加以了解读。从理论意义上讲,寺庙中集体记忆的再现、权力技术的运用、市场经济的逻辑告诉我们:一方面,寺庙重建与地方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另一方面,寺庙重建早已超出了地方社会的范畴,新兴力量的嵌入使得乡土逻辑日渐消解,寺庙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复杂的多面体。寺庙的基础是集体记忆、仪式专家、民间精英的结合,其本质是地方社会的历史在当代社会的反照。然而,地方社会的历史只是寺庙重新竖立的逻辑起点,在紧随其后的谋求合法化的过程中,权力技术的嵌入已经潜在地改变了寺庙的性质,寺庙中原有的彰显地方社会的载体已经被边缘化。在这个二十一世纪里,不论是物质或是精神的资源,都应有分享的心境,此时此地此人,早已警觉资源要共同分享,否则只是浪费地球的物质资源以及个人有限的精力。在新型的政教关系和宗教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宗教组织之间、宗教组织与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应是一种法律关系而非政治关系。这是因为:1、宗教问题是信仰问题;2、群众的信仰选择是公民权利问题;3、宗教内外的各种矛盾是世界各国各民族社会中共有的普遍问题;4、宗教信仰者的宗教实践“活动”是文化问题;5、宗教问题的性质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6、宗教发展迅速的原因主要是内因,是社会、经济、文化问题。

我们当以慈悲还本的心境信心,实现依法办教的现实落实。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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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莞市黄旗观音古寺方丈 释自度guanyingusi@sohu.com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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