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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处理制度

时间:2015-12-17 17:41:59 作者:佚名 点击: 字体:

(一)日常公务。各工作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日常事务自行处理。需会领导协调解决的,应先征询分管领导的意见,原则上不宜直接请示会主要领导。

(二)领导交办事项。承办工作部门应根据领导交办事项的内容、期限等要求,完成交办任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和处理的事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报会主要领导协调处理;要及时向领导反馈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市宗教部门和省佛教协会部署、交办、督办的事项,办理情况要按时形成书面报告。

(三)紧急或重大事件。遇到与我会有关的紧急或重大事件,有关工作部门要迅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向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应对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生和处理情况报送上级和有关部门。

(四)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如需会领导陪同的,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费管理办法,做到既热情周到、精心安排,又量力而行、务实节约。

(五)宣传报道。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联系工作。原则上,会领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才能以会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采访结束后,由办公室填写《东莞市佛教协会新闻媒体采访登记表》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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