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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香慧寺管理制度

时间:2015-09-29 17:44:46 作者:佚名 点击: 字体:

本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场所应成立民主管理组织,即东莞市香慧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及负责人的产生办法(民主选举、协商推选或上级宗教团体委派等)、管委会及其成员应按规定报上级宗教团体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三、管委会主任由香慧寺住持担任,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寺务。本届管委会成员以僧侣代表、功德主代表和居士信众代表设单数组成。管委会设五人(以僧侣代表为多数),其中主任1人(本寺住持担任),执行副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

四、本场所应按佛教的传统和有关规定聘用教职人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本寺吸收常住人员,应制定制度,经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五、本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和场所的实际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本场所的常住人员,有条件的须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暂住人员(挂单人员)须按规定查验证件并经场所负责人同意,同时须按公安机关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场所应建立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请假、销假等制度。

八、本场所邀请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及参加大型活动,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宗教团体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九、本场所的负责人、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因私出境必须经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及上级宗教团体批准,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本场所的人员管理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的监督、指导。


 

本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財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统一管理、严格审批、财务公开。

三、本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对于重要活动、大额购物、基建,维修等较大项目的开支,应制定具体的预算计划,由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本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由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聘请。财务人员必须要有必要的资质。财务人员在民主管理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本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各工作职位,应独立设置,不得交叉兼职

五、 财务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开户存款,不得私自挪用、转借本场所的资金。除允许备少量的现金外,本活动场所的资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

六、本活动场所对各项支出的审批与报销,均应严格设立审批权限,由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决定。凡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全的收据和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七、本场所的财务管理状况须定期进行审计。

八、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宗教团体和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的指导、监督。


 

本场所会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票据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场所按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款记账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规范财务收入和支出的程序和手续。

三、本场所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行政法规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与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四、本宗教场所每年应编制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组成的会计科目表,并编写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便清晰了解各类会计科目。

五、财务必须做到周淸、月结、定期公布。月结报表递交场所管理组织各成员存款及收支情况;年终进行清理结算与结帐,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类款项数字,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进行财产清查,年终结账,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

六、本场所年终应编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说明书组成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报上级宗教团体和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本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场所会计档案管理。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八、本场所的会计管理必须接受上级宗教团体和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本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场所治安员任务,对本场所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本场所要建立治安队伍,制定治安计划,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所需的设施。

四、本场所要根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徒的安全, 防止破坏和被盗。留宿非本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经场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五、本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计划,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认真实施。

六、本场所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后要认真检査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七、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要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场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任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本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队伍,落实分工,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培训消防操作技术人员。

四、本场所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场所工作人员和信众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五、本场所要配足配好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器料完好无损,安全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标志醒目。

六、本场所对属的每个堂点和附属用房,要经常或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管理好香烛、明火、油料,燃气及柴草等,不得把香烛、明火带入堂点。要指派专人经常检査电线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防火重点部位由专人负责。

七、本场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敗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本场所组织大型宗教活动,要制订消防安全计划,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认真实施。

九、本场所对涉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需要专业部门处理的, 要及时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争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杜绝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

十、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按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场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建立以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组织队伍,加强对文物保护和管理。

三、本场所的文物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设立防盗、防火、防毁等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安全保护工作。

四、本场所的扩建、拆建、迁建,凡涉及文物的,须制定文物的保护措施并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许可。

五、本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时,须注意保护本场所的文物,不得任意损毁和改变文物的原貌。

六、本场所的文物保护工作要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活动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国家卫生防疫法规和《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场所要建立卫生防疫组织,制定和落实卫生防疫责任制,组织学习和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做好本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本场所要将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人,责任到人,并经常进行检查。

四、本场所的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要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时要穿工作服和带工作帽,作业前要剪指甲、洗手、保持个人清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要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厨房要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并定期灭除“四害”。在呼吸道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流行季节,要定期进行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要制定措施,做好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消灭病霉生物的工作,妥善处理本场所的废物和污水。

七、宗教活动场所发现可疑病人,要及时送医院诊治,发现传染病人时,要按照规定,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

八、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要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香慧寺财务制度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寺院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本寺现对财务制度规定如下:

一、设立财务小组,组长:本寺住持   副组长:管委会执行副主任      会计:** 出纳:**

二、寺院财务管理规范化,设置现金日记帐,做到有钱就有帐,以帐管钱,收付有记录,清査有手续,保证现金的完整和使用合理。

三、会计对每天的“收入”  “支出” “结存”帐薄要保证合法,完整,要按规定逐项填写,不拖延积压,做到日清月结。

四、现金收入和支出帐与总分类帐科目要准确,与出纳帐目要平衡。

五、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中,要认真细致,力求帐款无差错。

六、组长要定期审查帐目的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正确, 报表是否淸楚,帐表是否相符,发现漏洞,及时更改。

以上几点仅对本寺财务制度作出规定,希大家共同遵守


 

香慧寺共住规约

佛制戒律,祖立清规,皆在防非止恶,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为弘扬佛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本此精神、订立共住规约。全寺上下均须遵守毋违。

—、全寺僧众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有关政策,爱国爱教,以寺为家勤修三学,恪遵六和,每月坚持政策业务学习各一次数。

二、全寺上下均须谨遵佛戒,不犯威仪,慎护讥嫌,自尊自重, 僧仪整肃,犯根本大戒者,不共住。

三、主持、班首、执事人等,均就忠于职守,尽责,爱护常住如护眼珠,明因识果,谦洁奉公,如有玩忽职守或居职谋私,一经查出, 批评教育,批教不改者,免其职务。

四、早晚课涌,二时斋供,坐禅听讲,集体劳动,除按寺院传统可以不随众的执事外,均须参加,因病因事请假者例外。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五、尊师重道,恭敬耆德,服从执事安排,遵守殿堂秩序。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训诫或记过。

六、挑拨是非,破坏僧团和合者,应及时批评,教育之,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七、打架斗殴,恶中相骂,批平教育,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全寺僧众,均须僧装整齐,及时刹除须发,禁绝食荤、饮酒、 吸烟、赌博及看淫秽书刊、录像,如有违犯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不共住。

九、外出不请假者,视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不共住。

十、不得私自化缘、典捐或向香客索取钱物,以及私自为丧家念诵,违者,不共住。

十一、如有意损坏寺院贵重物品,应照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

十二、师友、亲朋来寺,经主管执事同意后方可留寺膳宿。

十三、保持殿觉环境清净及寮舍整沽,保护寺院及物,注意防火防盗等。

以上规约,全寺上下一并须恪尊同居大众,各宜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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