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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制度

时间:2015-12-17 17:19:26 作者:佚名 点击: 字体:

一、休假批准。按规定享受休假的,原则上由各工作部门做出计划。凡休假人员,事前应填写请休假记录卡,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参照公务员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1、年休假

根据粤办法〔1991〕12号文和东人薪〔1997〕1号文精神,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4天。(注:工作年限按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了探亲假的,也不再安排休假。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1年内分期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东人薪〔1997〕1号文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假期为三十天。已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以享受一次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一次,假期为45天。(“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一般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160公里以上。)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给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休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根据财政部〔1981〕财事字第113号《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车船费可以报销,即火车、汽车、船;飞机票不可报销,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3、婚假

根据东人薪〔1997〕1号文精神,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

4、产假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和1989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等问题作了规定:

①法定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已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生育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者),再增加产假30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还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实行晚育者(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的为晚育),还可增加产假15天。

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③职工产假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在哺乳假期间,单位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并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以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⑤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5、丧假

根据东人薪〔1997〕1号文精神,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丧假。

工作人员休年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假期,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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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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